壹、報名日期:107年5月4日至5月14日。
貳、考試日期:107年8月11日至8月13日。
參、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
18歲以上,55歲以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海巡觀通監控類科」限相關科系畢業;「海洋巡護類」需通過航海人員二等考試或具相關證書。
.四等考試:
18歲以上,5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畢業;「海巡觀通監控類科」限相關科系畢業;「海洋巡護類」需通過航海人員三等考試或具相關證書。
.五等考試:
18歲以上,55歲以下,不限學歷。
註:三、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相關科系規定,請參閱「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肆、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等別 |
考試類科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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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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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海巡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海巡觀通監控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 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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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 科航海組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 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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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四 |
海巡行政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海巡觀通監控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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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科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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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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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海洋巡護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3.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備註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伍、錄取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二、 總成績之計算,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 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 六十分者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 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 後,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 男性不及155.0 公分,女性不及150.0 公分者。
2.體格指標: 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或大於31 。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耳聾或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5.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9.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2.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捌、訓練、任用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六個月,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 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二、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 服務期間,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管制遷調。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考選部「正式簡章」。
考選部服務台
服務電話:(02)2236-9188轉3254
(洽公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項目:
◎關於民眾及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關於輔導民眾及應考人辦理各項案件申請手續事項。
◎關於協助處理民眾及應考人陳情、請願、申訴及建議事項。
◎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承辦人:王楚鈞,02-2236-9188分機3741,374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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