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海巡基層勤務人員第2梯甄選作業期程
網路填表及通信報名日期:106年12月 27日- 107年1月 10日
資審結果查詢:107年 2月13 日
准考證寄發日期:107年 2月27日
考試日期:107年 3月10日
成績公告及複查:107年 3月21日
放榜日期:107年 3月28日
預劃入營日期:107年 4月11日
107年度海巡署東巡局徵選男女員額共計 106 員
起薪 33,625 元 & 月休 9~10 天起 !
@、測驗:
(一)測驗項目:智力測驗、口詴及體能鑑測。
(二)考試地點:東部地區<<花蓮機場(花蓮縣新城鄉華興街 125 號)>>。
(三)成績標準:
(1)智力測驗成績 90 分以上。
(2)徒手跑步:男子 1600 公尺(10 分鐘 30 秒) ;女子800 公尺(5 分鐘 30 秒)
@、對象: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具備下列 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 32 歲以下(自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服替代役 人員係指於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改後為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者)。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 32 歲以下(自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之常備兵後備役(女子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停役、退 伍,視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 18 歲至 32 歲(自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學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
@、體格:
(一)體格應合於「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之 「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下:
一、身高: (1)男性:158 公分至 195 公分。 (2)女性:155 公分至 185 公分。
二、體格指標值(BMI): (1)男性:17 至 31。 (2)女性:17 至 26。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1)扁帄足足弓角大於 168 度。
(2)男性血色素未達 12 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 11.5 gm/dL。
(3)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
(4)空腹血糖檢查高於 126mg/dL 者。
@、紋身刺青面積長寬未逾 5 公分且非屬幫派或不雅文字及圖騰者,於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
@、曾因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 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杒瑞氏症、神經性厭食 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或經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比對符合前述疾病者,判定為不合格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曾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汙治罪條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 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第 4 頁,共 43 頁 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 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 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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